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1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1.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 ,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5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校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和布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根据上级要求将评审结果进行上报。

以上各项程序时间节点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执行。

3.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上级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2.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各班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仔细审核,严格把握标准,宁缺毋滥。抽查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名额。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3.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