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1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

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中国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参考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数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三、认定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四、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及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认定工作,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系)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组建完成。如需对原有评议小组进行调整的,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每学年开学时,大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困难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学生应按时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班班主任,由本班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四)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陈述理由”(不少于30个字),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认定意见”,确定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六)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

(七)根据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本校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上级备案。

七、二级学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一)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各班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仔细审核,严格把握标准,宁缺勿滥。抽查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名额。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消费行为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八、 本办法自20209月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