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和适用范围
1.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学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推进学校素质教育进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学校对学生的先进评比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4.各项先进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表彰项目
1.学生先进评比表彰项目主要包括先进集体和各类先进个人的表彰。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评比等项目评比;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项目的评比。
2.校外先进评比表彰项目以上级通知为准。
三、表彰程序和要求
1.学生先进评比表彰计划每年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当学年项目设置,评定条件和要求以及名额奖金。
2.学生先进评比表彰每学年一次,由学生根据评选要求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复审,最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公布。
3.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资格;
(2)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3)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4)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四、附则
1.各二级学院应依据各类表彰项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