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03






上海电机学院文件


沪电机院学〔2022282

直接连接符 1直接连接符 1


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经20221171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现将《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

上海电机学院

2022117

附件


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我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  下列我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以上资助标准和年限如有上级新文件或通知,自行更新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遵循以下程序申请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 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学生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填妥打印的《申请表I》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我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一式两份)。学生将退役证书复印件和填妥打印的《申请表II》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要求填写、打印《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将退役证书复印件和填妥打印的《申请表》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财务处、武装部,共同完成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其中,财务处负责核实学生缴纳学费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实学生的受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武装部负责送交材料至征兵办进行审核。对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需自行将材料送至当地征兵办进行审核盖章后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将所有申报材料和报表呈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学费减免和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至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电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1119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