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3


上海电机学院本专科生评奖评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宗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发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表彰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包括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荣誉,适用于评定当学年在籍在校的学制期内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此奖学金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精神设立,旨在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评选条件

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评选要求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节 上海市奖学金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此奖学金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精神设立,旨在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评选条件

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九条 评选要求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此奖学金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精神设立,旨在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评选要求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节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校按照上级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递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5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

(四)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根据上级要求将评审结果进行上报。

以上各项程序时间节点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上级通过本校获奖学生名单后,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对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各班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仔细审核,严格把握标准,宁缺毋滥。抽查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名额。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上海电机学院奖学金

第一节 校长奖学金

第十八条上海电机学院校长奖学金旨在秉承学校校训和学校精神,为社会培养专业知识精、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解决企业一线实际工程技术问题,具有创新精神的卓越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上海电机学院最高奖学金荣誉。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上海电机学院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获奖者每人10000元。

第二十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践行“两个维护”。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三)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本学年须获上海电机学院学业奖学金。

(五)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本学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由学校认定相当此级别的荣誉称号的。

2.本学年在国家、省市级科技、文体等正式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学校科技、文体比赛二等奖及以上的。

3.本学年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精神文明建设、科技发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4.学校认定其它先进事迹需要奖励者,在践行“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学校精神和“明德至善,博学笃行”校训精神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评选要求

每名学生在上海电机学院就读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第二节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市教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及目前现状,特设立上海电机学院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本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

(三)体育成绩达标。

第二十四条 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

学业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项等级。特等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1%。一等奖奖励金额为25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3%,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2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6%,三等奖奖励金额为6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10%。总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评选程序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九月开始至十月底前完成上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一)由学生进行申请。

(二)经二级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公示3个工作日。

(三)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评选要求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二级学院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成立评定审核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二)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后实施。

(三)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应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仔细审核,严格把握标准,宁缺勿滥。抽查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名额。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节 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海电机学院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并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上海电机学院另设有廷亚奖学金、正勤奖学金、工电8164奖学金、镐晟奖学金等校外捐赠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与前述上海电机学院奖学金没有重叠关系,优秀学生可以重复获奖。

第二十九条 校外捐赠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十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上海电机学院优秀学生荣誉

第一节 学生先进个人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等项目,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学生先进组织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行为守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2.学习好,态度认真,成绩优异。

3.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社团负责人、工作站负责人、班长(含考勤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可参加评比。

2.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行为守则”,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3.学习好,态度认真,成绩优异。

4.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处分,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5.能独立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得到师生们一致好评。

(三)优秀学生标兵

1.为本年度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新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3.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含)官方竞赛奖励的、所在集体获得省市级以上(含)官方评比荣誉的优先,获得省市级以上(含)官方评比此类个人荣誉的自然授予。

(四)学生先进集体

1.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品德修养,风气正、学风强。

2.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学生受过学校处分。

3.具有良好的集体学习氛围,奖学金获奖比例高。

4.集体积极参加校院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

5.学生所在寝室获得“星级寝室”比例高。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学生先进评选每年开展一次,每年十一月份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向二级学院下发评优通知。名额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根据学校学生及学生集体总数按比例核定,各二级学院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评选。

(一)由学生进行申请。

(二)经二级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公示3个工作日。

(三)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复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评选要求

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评选细则后实施,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加强宣传。对参评个人和集体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优资格。

(二)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优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优。

(三)评优后如发现获评个人或集体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评优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  

第二节 共青团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第三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校基层团组织建设,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发团员青年成长成才的内在动力,学校每年在全校范围内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关心共青团工作导航奖

1.热爱共青团事业,关心共青团建设,熟悉共青团工作,能够主动参与并有效指导。

2.善于做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中受欢迎、威信高。

3.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党政领导。

(二)青年良师益友

1.年龄在35岁以下教师(含35周岁),进校工作满两年。

2.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

(三)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党团组织在集体中发挥积极作用,凝聚力强,战斗力强,能围绕中心工作承担急、难、险、重、新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3.5年内一般应获得过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

4.曾被授予“上海电机学院青年五四奖章”称号的集体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5.5年内有违法违纪的集体不能参加评选。

(四)青年五四奖章个人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理想信念坚定、本领过硬、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在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中做出突出贡献。

4.5年内一般应获得过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

5.团干部从事共青团工作一般不少于2周年。超过28周岁参评的团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6.曾被授予“上海电机学院青年五四奖章”称号的个人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7.5年内有违法违纪的个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五四红旗”团总支

1.队伍建设优,组织机构合理,制度健全。

2.组织建设优,认真履行团总支职责,有一批模范作用显著的团支部。

3.主题活动优,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和引领服务青年的主题,创造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共青团工作。

4.对校团委工作支持大,积极响应上级团组织的号召,认真完成校团委交付的各项任务。

5.在学校其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六)活力团支部

1.班团组织建设健全,班风良好、团结和谐,积极开展团组织活动。

2.团支部成员积极上进、乐于助人、是非分明、遵纪守法。

3.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七)优秀团员

1.政治素质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组织观念强,严格遵守团的纪律。

3.模范作用好,积极参加校院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八)优秀团学干事

1.认真完成好本团学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2.在学习、工作和参与团委、学生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3.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九)优秀团干部                       

1.担任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干部一年以上者。

2.政治素质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

3.工作能力强,对团的工作和日常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

4.工作作风好,能与其他干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精诚团结。

5.学习成绩优,当学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十)优秀团干部标兵

1.当学年被评为优秀团干部。

2.在学生中有模范带头作用,有典型事迹的优秀团学干部、社团或学生自组织负责人。

3.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在学校学生党建、团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社团或学生自组织建设工作有显著贡献。

(十一)优秀志愿者

1.积极组织或坚持参加各种志愿活动,学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40小时。

2.主动完成既定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3.服从组织安排,自觉遵守服务时间,按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4.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具有集体意识、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5.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

(十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1.校院两级学生社团登记会员,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热爱社团,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2.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组织能力,能广泛带动、团结会员参与活动,群众基础好。

3.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第三十七条 评选程序

共青团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由团委牵头向基层团组织下发评优通知。名额由团委根据学校团员数量及团支部数量按比例核定,基层团组织按分配好的名额进行评选。

第三十八条 评选要求

基层团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评选细则后实施,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大力弘扬、加强宣传。对参评集体和个人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节 “校园先锋”评选

第三十九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激励大学生自觉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引导大学生自觉参与素质教育,特设立上海电机学院“校园先锋”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上海电机学院“校园先锋”荣誉称号分为五个类别,分别是:“思政先锋”主要表彰在思想道德、政治引领、理论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笃行先锋”主要表彰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文体先锋”主要表彰在文艺、体育等领域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创新创业先锋”主要表彰在创新创业工作中或创新创业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国际交流先锋”主要表彰在国际交流、留学生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

第四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当学年品德评定成绩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科目。

(三)当年度获得第二课堂学分在5分以上。

第四十二条 评选名额

荣誉称号

名额(人)

1

思政先锋

100

2

笃行先锋

100

3

文体先锋

100

4

创新创业先锋

50

5

国际交流先锋

50

第四十三条 评选程序

 “校园先锋”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学年九月开始至十月底前完成上学年的评选工作。

(一)由学生进行申请。

(二)经二级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公示3个工作日。

(三)校团委复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评选要求

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评选细则后实施,对评选出来的荣誉个人大力弘扬、加强宣传,积极发挥学生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节 “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

第四十五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加强新时代青年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选树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鼓励新时代青年以青春之我践行自强精神,同时为弘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学校精神,特设立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自强之星”。

第四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成绩优良,品行端正,自强自立,乐观向上,来自相对困难家庭或地区的学生优先。

(二)在投身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弘扬网上文明等方面事迹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区报到、青年中心等服务项目,在校园媒体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并取得一定反响,在当代大学生中具有榜样作用。

(三)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身残志坚、自立自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四十七条 评选程序

 “大学生自强之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采用学生自主申报与二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经二级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后公示3个工作日。

(二)校团委复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评选要求

学校给予评选出的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自强之星”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评选“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奖学金。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典型,引导更多的学生向身边榜样学习,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节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四十九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进行上海电机学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秀毕业生”)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第五十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遵守“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行为守则”,品德修养良好,综合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带头作用。

(二)自觉遵纪守法,未受过学校处分,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诚实守信。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四)市优秀毕业生从校优秀毕业生中评出。

(五)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情况的毕业生优先考虑参评:

1.代表学校在各类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或突出贡献者。

2.积极参加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

3.预征入伍或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后退伍复学。

4.积极开展大学生自主创业活动。

5.积极践行大学生就业实习活动并已经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

第五十一条 评选比例

(一)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本科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3%,如有变动,以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二)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本科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专科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8%

第五十二条 评选时间

(一)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

(三)如有变动,以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评选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组织落实评选工作,进行广泛动员,推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评。

(二)各二级学院进行初选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组织毕业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讨论通过并在二级学院公示一周后,向学生处上报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三)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上报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确定。如公示有异议,则在调查清楚后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撤销其资格。

1.未能按期毕业或授予学位。

2.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恶意违约行为。

3.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四条 评选要求

各二级学院对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的意见,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选工作。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抄送:各二级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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